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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查工作报告

来源:工作总结 时间:2018-09-25 18:30:05 点击: 推荐访问:一案双查制度 一案双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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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查工作报告篇一

一案双查

关于石油企业落实 “一案双查”制度的

初步探讨

摘要:“一案双查”制度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通俗地讲即下属违纪违法,相关领导人也不能置身事外,要接受谈话和调查处理。石油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查处工作,首要服从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需要,因此必须选择适当的方法。本文就石油企业落实“一案双查”制度的紧迫性、落实“一案双查”制度的保证措施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纪检监察 一案双查 保证措施

一、落实“一案双查”制度的紧迫性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把纪委的职责作了明确框定:“协助”和“组织协调”两项职责,今后,党委对反腐工作“站在一边看”的时代,真正结束了。2014年中央的反腐之路中将“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列为重点,主要领导是反腐“第一责任人”,不啻一张张落实到各级一把手头上的“责任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这也提示,反腐败斗争不应是纪委一家单打独斗,而应是一种全党合力。 腐败之根在于用人制度,党委主要领导若在选人、用人上把关不严,纵容“蛀虫”,就可能被一并问责;而纪委若不主动、明确、真实地提出检查考核意见,也可能失察渎职——党委、纪委都要在反腐上“动真格”。

二、落实“一案双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立案范围界定不清

由于“一案双查”涉及领导干部,由谁建议、由谁来查办,是由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一案双查”建议,还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党组织提出,目前没有形成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二)“一案双查”操作性不强

如从违纪人员职务上,不明确是指班子成员还是具体指某种层级以上干部;从违纪人员数量上,不确定是指一起案件涉及几个人以上;从涉案资金数额上,数额界定不明;这些定性、定量的关键性的量化因素不明确,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在实施一案双查过程中无法定性操作。

(三)“一案双查”处分标准模糊

目前在我们某些单位内部还存在着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经济处罚等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淡化责任追究效果。

(四)“一案双查”保障措施不到位

1.领导机制不健全,“抬得起板子落不下手”的情况屡有发生,缺乏向领导追责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在石油企业,有些“一把手”在执行某项决策时,自己单独做决定,或只和个别领导通气,上会只是走过场,做个会议记录。结果出问题时,找不到责任人。说是个人决定的却有会议记录,说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却是个人说了算。

2.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查办案件是纪委一家的事情,在决策过程中没有派有关纪检、审计等内控体系和监督部门参加,导致实施过程中监督不到位,出现不执行、乱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等问题,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情况通报,掌握、分析、筛选案源线索脱节.

3.没有建立检查考评机制,没有将“一案双查”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案件检查工作考核目标.

4.末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办案工作过程中,对应查不查、查而不实、查而不究、究而不严等行为没有相关的责任追究办法。

(五)监督监管制度落实乏力

1.部分单位“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民主作风意识不强,各级监察部门在接受上级业务领导的同时,在经费、人员岗位安排等方面却受制于本单位的领导,使得监督功能有所削弱。

2.领导干部的在决定重要决策时,决策过程没有一定的透明度,广大职工群众不能及时了解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3.由于受到业务工作和行政领导的制约,监督时间、人员不能完全落实,监督出现盲区。

4.畏权心理作祟,不敢对领导的言行进行有效监督,隐含着对权力的推崇与畏惧。 三、落实“一案双查“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联动机制

建立案件查办联动机制。稽核、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建立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形成案件查办的合力。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共同做好一案双查的各项工作。强调纪律,确保重要环节、关键岗位相互协作、主动作为。{一案双查工作报告}.

(二)完善机制,明确责任要求

1.严格责任分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作为“内查”的两个主要牵头部门,既要做好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又要确保各自的职能得到规范行使,做到主抓不缺位,协抓不越位,不推诿、扯皮,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

2.明确一案双查范围。对上级交办、同级转办、审计部门查办案件、外部举报中涉及到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行为以及重大违法案件,都应列入一案双查范围。

3.查前的联系协调机制。在选案查案环节要做到认真分析、区别案源情况,凡涉及纪检监察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需及时与上级监察机关部门联系,共同制订检查方案、落实检查人员。

4.查中的联合办案机制。开展一案双查,实行财务审计与监察室联合办案。财务审计主要检查相关责任人涉及违规支取、违法问题;监察主要检查纪检部门及其人员是否有违反党纪政纪条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及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同时跟踪审计办案过程,加大对纪检监察人员执法能力的监督。

5.加强查后管理。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季召开一案双查工作互动会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对于“双查”案件,监察部门要定期进行监察回访,重点关注纪检人员的执法态度、执法质量和廉洁自律情况,保障一案双查的成果。

(三)配强人员,提高队伍战斗力

1.配强纪检组长,纪检组长是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排头兵,是双查工作的主要组织协调者,对双查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配强纪检干部,要将业务熟练、综合素质高、组织原则性强、作风扎实的同志充实到纪检监察部门,使一案双查工作有一支能征善战的队伍,确保检查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3.多方参与,增强“双查”工作的检查力量,解决由监察部门一家检查所带来的人员少、力量薄弱、财务政策把握不准、业务能力不强、阻力较大等问题,提高工作的质量。

4.抓好学习培训。重点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财务、审记等部门人员,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

5.要充实新鲜力量。优化“双查”人员结构,尽可能把年龄轻、懂业务、会查账、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部门,建设上下一体、信息畅通、指挥有力的一案双查队伍。

6.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坚决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强化执纪监督,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7.推行跟案学习、上挂锻炼、分类指导、因岗施教等教育培训模式,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打造一支忠诚可靠、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队伍。

(四)统一思想,加大监督力度

1.落实领导责任。各基层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案双查工作,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既给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独立办案的空间,又要以班子集体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一案双查顺利开展。

2.打好思想基础。大力宣传一案双查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使各部门、各岗位、各层面的职工形成统一认识,明白一案双查的目的和意义,打消患得患失的各种顾虑,同时运用工作中的实际案例教育职工树立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排除阻力,积极参与,有效规避执法风险。

3.扩展监督力量。把各部门负责人纳入专项工作小组,在宣传教育、监督查办上形成整体合力;发挥审计及各兼职监察员在一案双查中的联系和监督作用,把兼职监察员作为联系点串联起来,构筑一案双查的信息交换平台。

(五)拓宽渠道,严格责任追究

1.纪检监察部门要实施全方位监察,通过到基层走访、到群众中座谈、发放调查问卷、听取企业情况反馈、实地调查和个别约谈等方式,多方面了解监察干部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确保监察的客观性。

2.注重开展案例剖析和问题反思,针对案件反映出监察干部执纪的不足和问题,深入分析根源,及时改进提高,减少失职渎职行为。

3.建立健全一案双查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将一案双查工作和执法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将一案双查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应查的项目不查,或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

以及对该移送的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等问题,要按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对确定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对确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一案双查工作中执行不力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促进“双查”工作全面到位。

(六)积极营建崇尚廉洁良好氛围

1.主动抢占反腐倡廉舆论阵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与党的宣传思想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整合宣传平台资源,形成“融合发展、整体联动”的全媒体、大宣传体系.

2.加大网络宣传力度,有效开展舆论引导和舆论斗争,着力构建全局网络举报受理、回复、处置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发布、舆情会商、舆论引导、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机制,使网站成为宣传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平台。

(七)不断深化党风廉政教育

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党员干部健康成长的基础性工程,强化党委责任,分层分类施教。坚持把廉洁从政、安全从政教育作为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季度培训的必学课程。深入开展案例教学、警示教育和“党员廉政教育大讲堂”等活动,各基层单位“一把手”每年至少带头讲一次廉政党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现场教育;开展新任职领导干部、新提拔干部的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

(八)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基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认真开展述责述廉、网上公示活动。

2.大力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既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加强经常性检查监督。各基层单位党委要自觉接受纪委监督,支持和保障纪委履行职责。切实落实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部署,探索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的有效工作机制,制定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3.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办法,深化政风行风员工满意度测评工作,强化评价结果综合分析,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力度。

(九)落实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任务,建立“一案双查”常态化机制

整合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员工监督、舆论监督力量,发挥监督综合效应。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信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建立监督信息研判处置机制,及早发现和纠正领导干部用权不当行为,构建“一案双查”常态化机制。

{一案双查工作报告}.

参考文献:

实行“一案双查”须明确五个问题2014年7月8日 14:11 中国纪检监察报 刘辉

一案双查工作报告篇二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的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案双查工作报告}.

第二条 “一案双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 “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党的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四条 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进行责任追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并区分责任,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违规审批土地、水利、矿产、能源、旅游和生物等资源型项目,或违规审批并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致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污染,国家或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正职因严重违纪被立

案查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或被查实属“带病”提拔的;

(四)在一届任期内,同一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

(五)对上级批件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

(六)下级组织因严重违纪受到改组、解散处理的;

(七)违反“四项制度”被问责,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受到立案查处的;

(八)案件当事人涉案三年以上,干部群众有反映、有举报,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不知不闻不察,致使当事人被提拔重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情节严重的; (十一)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十二)违规使用社保、救灾、扶贫资金和住房公积金,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 领导责任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责任认定依照以下三个方面确定:

(一)直接责任者。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一案双查工作报告}.

(二)主要领导者。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当监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是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违纪者。

第七条 进行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分清主观和客观原因,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的性质;把握好“三个同时”,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运用。

第八条 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一)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在查办案件中发现与该案有直接联系并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二)负责调查核实在纠风治乱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三)负责调查核实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核实在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五)负责调查核实在办理问责事项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六)负责调查核实在信访初核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承办单位根据错误事实,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需给予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组织处理的,移送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不定期派员对责任追究案件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一案双查工作报告篇三

一案双查 制度

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

纪委“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公司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案双查”是指公司纪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 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

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 “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单位内设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第六条 案件调查组在案件调查时应当注意发现发案单位及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第三条所列情形或有关线索,由案件检查室在移送审理前向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建议,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会商,提出是否进行“一案双查”的意见,经分管党风政风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 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一案双查”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实施,必要时,请党委工作部参与调查。

第八条 “一案双查”主要围绕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案情涉及的责任情形和第五条所列检查对象进行。

第九条 “一案双查”的时间范围一般为主要案情发生前一年度至立案调查期间。必要时可自主要案情发生前两年度开始检查。

(一)主要案情发生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 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情况: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重要会议、重大部署情况,组织研究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重大事项情况,组织研究并明确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分工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对班子成员进行教育情况,对班子成员苗头性问题发现和纠正情况,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2、 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情况:包括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情况,对分管范围内业务工作加强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情况等。

(二)主要案情发生后至案件初核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是否发现涉案当事人相关违纪违法事实或有关线索、是否收到群众涉及案情的举报或反映、是否在调查处理其他案件(或信访件,含上级交办)时发现有关线索,以及调查、处理、纠正等情况;是否存在消极漠视、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放任、包庇、纵容等问题。

(三)案件初核及立案调查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

查对象支持配合案件初核和调查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或者干扰、阻碍、破坏初核和调查工作的问题。

第十条 “一案双查”应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将“一案双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的书面报告与案件调查资料一并移送审理。“一案双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结论以及是否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根据检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同违纪案件处理意见一并报公司纪委常委会研究。确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对责任追究案件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暂行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配合。

{一案双查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一案双查工作报告篇四

查办案件工作的情况汇报

卫生系统查办案件工作的情况汇报

尊敬各位领导:

大家上午好,按照会议安排,我向大家汇报我局纪工委今年以来的案件查办工作情况:

截止10月底,我局自办违纪案件XXXXXXX。通过查办案件,充

分发挥了我局纪委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使全系统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得到不断的巩固和加强,行业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促进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案件查办工作概况

(一)、强化纪检监察工作领导,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我局纪委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坚持转

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及时调整纪委书记分工,将工作职能转化到纪检监察主业上来,牢固树立“查办案件是本职、不办案件是失职、不会办案是不称职”的理念,切实加强系统办案工作。

众所周知,系统是个比较大的单位,人多事多问题也多,领导重

视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县纪委和局党委的重视,是我局查办案件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原因。例如年初县纪委就根据系统的具体情况,确定局纪工委查办案件的具体目标任务,明确了全年的工作方向和责任;加大对派驻纪委书记的培训力度。同时,局党委也一直把纪检监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安排部署每项工作的同时都将纪检监察工作贯穿进去,局各项重大决策都必须有纪委参加;在年初就及时召开全县系统纪检工作专题会议,严明纪律,狠刹歪风邪气,使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坚持原则把握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局纪委坚持“服务大局、保护干部、处理公平”和“有案必查、查必有果、查实必究、绝不姑息”的原则,紧紧抓住系统内部涉及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效能建设、违反党

风廉政建设等五种违法乱纪行为进行认真初核,对达到立案条件的初核件绝不包庇,立刻立案查处。例如XXXXXXX。

(三)、完善信访监督网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一是成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局下属各单位均要求

有专门人员参与。在局网站开通局长信箱,建立起上下畅通,反应敏捷的信访举报系统,对全系统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到早知道、早掌握、早处理,发现有案件苗头,及时届入。

二是建立信访接访制度,信访接待实行局领导轮流值班制度。接待人做好登记、转办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工作。

三是及时办理,根据信访件涉及内容,确定具体主办人员和承办

人员,组成调查组,明确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确保每一起信访举报都得到及时、真实、有效的调查。截止目前,无论是县纪委转办的信访件还是局纪委自收信访件均已100%办结。

四是及时反馈,对群众实名举报的信访案件,查实后,均及时约

请举报人当面详细反馈调查结果、证据材料和处理情况。对群众匿名举报的信访案件,由局调查组根据信访举报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详细公开调查处理结果。例如XXXXXXX。

(四)、坚持依纪依法办案,提高办案的科学水平

局纪委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政纪法规查办案件,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对案情、程序和适用法规政策等方面把握不准的及时向县纪委有关科室请教,力求办实办准。严把初核、立案、调查、取证、笔录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等各道关口,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力求做到民主办案、科学办案。

(五)、健全办案协助机制,形成办案的整体合力

局纪委在坚持自主办案的同时,对涉及面广的复杂案件积极主动地加强与纪委、信访、审计、计生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及

时与各部门沟通相关案件的立案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优化办案资源,不断提升办案水平。

(六)完善案件预警机制,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

查办案件的目的是对系统党员干部起到更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我局纪委坚持对具有代表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案件进行“一案双查”。首先立足于惩处,重在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其次是立足于防范,查清体制、机制上存在的管理漏洞和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做好案例警示教育,局纪委所有案件处理后均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切实做到查处一起典型案件,教育一批干部,以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在全县系统起取得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起到震慑作用。例如

XXXXXX案件引以为戒。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一案双查工作报告}.

通过前期开展的工作,我局在及时受理、妥善解决系统内案件举报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案件举报投诉的宣传力度还不够,致使群众对案件举报的认识程度不高,举报量较少;二是系统内部分党员干部对廉洁自律认识不够,自觉性不强,说明局纪委党风廉政教育培训不够;三是在查处案件上,存在办案质量不高,查处力度不大,立案层次较低;四是行业不正之风案件难以取证、查处难度大,牵涉广泛,查办本系统行风案件至今没有突破。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首先我认为在新的反腐倡廉形势下,要深刻认识到纪检监察干部

作为纪律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要不断加强自我修养,严于律己,保持自身清正廉洁。要注重业务学习,及时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履职尽责的本领和能力,进而实现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改造。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进取心,知难而进、敢抓敢管、勇于担当。“打铁还需自身硬”。必须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以时不我待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工作中去,是目前我们纪检干部首要做好的工作。

第二,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本着对医疗事业负责、对干部

职工负责的态度,全面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违规违纪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第三, 围绕贯彻落实《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九不准”》,重点查处违

反“九不准”规定的案件,对违反“九不准”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涉及到什么样的医疗机构,都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迁就。

以上是我局纪委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点滴体会,与上级纪委的要

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谋划案件查办工作,以反腐倡廉新成效取信于民。

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案双查工作报告篇五

工作报告

适应新常态 把握新要求

坚定不移推进矿区党风廉政建设

——淮北矿业纪委2015年工作报告

袁 兆 杰

2015年1月24日

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集团公司纪委作2015年工作报告。报告共分三个部分。

一、聚焦主业主责,2014年工作扎实有效

过去的一年,我们在公司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突出改革创新,聚焦主业主责,坚持不懈深化作风建设,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扎实推进源头预防,取得明显成效。

(一)创新体制机制,严明纪律责任。按照中央关于改革党的纪律检查领导体制的要求,出台《关于改革二级单位纪委书记任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定期述职、约谈汇报、日常考核等制度,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推进改革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有效解决了职责不清、定位不准问题。推进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等关键领域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权力运行的内部制衡。创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机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明确党委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和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单位部门,在查清当事人违纪问题的同时,倒查有关领

导的责任,不仅处分当事人,同时追究领导者、监督者和参与者的责任。一年来,实施党风廉政责任追究11起,19名处级领导干部因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受到了严肃的责任追究,其中给予党政纪处分4人。

(二)深化作风建设,严肃党的纪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集团公司二十条规定精神,细化改进作风常态化的制度,制定《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喜庆等事宜的规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党员干部言行定规矩、划“红线”。巩固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围绕关键节点,狠刹公款吃喝、违规发放奖金、公款购买月饼和烟花爆竹等不正之风,去除潜规则,汇聚正能量。严肃查处违反“禁酒令”、公车私用、违反请销假制度、违规操办“升学宴”和“乔迁宴”等触犯中央八项规定和集团公司作风建设“红线”的问题。全年共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问题16起,处理党员干部22人,其中,给予党政纪处分13人。对13个典型问题进行了公开曝光,充分发挥和持续强化警示震慑作用,收到明显效果。

(三)保持高压态势,严惩违纪行为。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在坚决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反财经纪律、克扣截留等以权谋私、侵害职工群众利益案件的同时,加大了对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刚性规定落实不力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了在清理“小金库”、“三级库”及违规采购物资等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以严明的纪律,确保有令必行、政令畅通。全

年共受理信访举报103件,查处违规违纪案件30件,给予党政纪处分69人,其中,处级领导干部9人、科级管理人员37人,分别较上年增加80%、27.59%。积极探索信访案件办理工作的新模式,成立案件协作区,制定《淮北矿业加强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办理办法》,完善案件协审机制,强化对基层纪委办案工作的督导,办信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全面推进信访案件办理结果的公开,对涉及职工利益的41件信访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在集团公司党务公开网站公开,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对222名受处分人员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四)强化监督职责,维护企业利益。开展四项费用管理、外部银行账户清理、“小金库”清理的动态督查,促进制度落实。针对集团公司降本增效“十条举措”、设备维修、废旧物资处置、小额工程管理等关键环节开展效能监察,共立项76项,增加和创造效益2634.21万元,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98.4万元。围绕集团公司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加强审计监督,完成工程造价审计30.47亿元,核减7579.84万元。充分发挥审计在应对严峻经营形势、做好“四量”文章中的作用,强化成本控制,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建设及费用控制等进行管理审计,有效防范了资金、廉政两大风险。对26名领导人员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建议71条,累计查出不合规资金2880.83万元,纠正后为企业增加利润1619.53万元。通过严肃的问责促进矿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促进安全生

产体系建设,对16起安全事故的153名责任人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其中,处级领导干部41人、科级管理人员76人、其他人员36人。

(五)坚持标本兼治,推进源头预防。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组织召开集团公司第十五次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惩防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努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薪酬分配等领域的内控机制。深化党务公开,全面推进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明确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逐步建立监督纵深防线。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廉洁理念的引领作用,紧紧抓住重要节点,持续营造浓厚的廉洁氛围。坚持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等典型案件进行点名道姓公开曝光,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各级党员干部的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全年共收到领导人员主动上交退不掉的礼金礼品共计93.53万元。集团公司被确定为安徽省 “预防职务犯罪进国企示范单位”。

过去一年的探索进取,为我们下一步的工作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一案双查工作报告}.

一是必须以理念为引领,持续优化政治生态。相对于经济潜亏,政治潜亏更难弥补。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必须牢固树立“风清气正才会有政绩”、“廉洁从业才能成就事业”的理念,持续深化矿区政治生态建设,以政治生态的持续优化促进淮北矿业的

平稳健康发展。

二是必须敢于担当,严格履行政治责任。权力意味着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必须建立健全责任分工和责任清单、签字背书、“一案双查”等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使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到位,为反腐倡廉增加新动力、增添新活力。

三是必须从严要求,切实做到严管干部。严格监督是对干部的最大关爱,对干部最大的负责就是对干部政治生命的负责。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严的规矩约束干部、严的问责警示干部,使党员干部始终心存敬畏、保持本色。

四是必须发扬钉钉子精神,脚踏实地正风肃纪。天下大事,必作于细而成于实。要坚持问题导向,发扬钉钉子的精神,抓住要害、集中发力、持续用劲,一步一个脚印,一件一件抓落实,一项一项抓成效,干一件成一件,在抓常、抓细、抓长上下功夫,确保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这些成绩和经验的取得,是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坚强领导、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体纪检监察审计干部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的结果,也是各级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信任支持、积极参与的结果。在此,我代表集团公司纪委向各位领导、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

在总结成绩经验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矿区

一案双查工作报告篇六

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项城市国家税务局

实施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是税务系统责任追究和权力制衡中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它将税收征管、税务稽查以及税务执法监督等有机联系起来,把执法监察纳入到税收执法过程中,有助于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落实,也有助于在查处相关责任的同时,查处制度上的漏洞,对构筑税收惩防体系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基于现有制度条件,推动一案双查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带着上述问题,第三课题组对目前“一案双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等进行了探索和思考。{一案双查工作报告}.

一、“一案双查”监督制度的确立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25号)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办法》第二条对一案双查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并明确了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的职责范围,除此之外,《办法》对“一案双查”的范围和责任也予以明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上强调“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

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增强 “一案双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对“一案双查”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一案双查”的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将所有的税务违法案件都囊括在“一案双查”的适用范围,范围谓之广、力度谓之大。两个《办法》出台之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一案双查”税收执法监督制度,严格责任倒追机制。至此,“一案双查”执法监督制度确立。

二、“一案双查”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案双查”加强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税收征管和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成为了紧密围绕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效制度。但目前,“一案双查”在实践中还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各方面:

(一)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一案双查”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是在税收违法案件中对内部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这无疑涉及到单位的领导层的观念和管理方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受领导层 “政绩观”的影响。如果开展“一案双查”,税务内部工作人员被查出问题来,既会影响单位的形象,又会影响干部的政治前途,因此有些单位出于保

护内部人员的考虑,往往会用警告、批评、绩效考核或经济处罚等手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责任追究不彻底,处理违法违纪干部力度不够,缺乏严肃性、震慑力。这些都导致了个别单位领导不重视,致使“一案双查”工作流于形式。除此之外,内部监察部门受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人员编制少、综合能力不高也是“一案双查”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重要原因。

(二)执法资格有待扩大

总局的“一案双查” 内涵界定为:“对相关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或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在这里可以看出,一案双查的工作对象其实包括两个,一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二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履职行为廉洁性,第二种其实是“一案双查”工作的重点,也是总局设计和出台“一案双查”的初衷和本意。但目前,在一般的案例中,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执法行为规范性方面,对这些问题,一般是由法规部门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如果涉及到履职行为廉洁性以及违纪违法行为,则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税收违法违行为处分规定》等党纪条规进行追责。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的“双查”工作,基本上停留在对内调查的层级和水平上。对外,尤其是在向行政利益相对人进行调查取证上,总局只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履职行为廉洁性查处的主体上

进行了明确,但对监察部门的具体职责、可以采取的执法手段以及执法权的具体范围却没有细致规定,导致监察部门在执法执纪资格上先天不足。具体而言,就是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人员并没有相关资格和法律依据,到企业去行使核实检查是否存在履职行为廉洁性的职权,因此,更不具备向纳税人进行取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实践中,一般在办理双查业务中,都是以向纳税人获取《有关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情况说明》的方式来作为“一案双查”的证据。另一方面,即便是对内,我们获取证据的手段也仅仅限于询问等少数方式。

(三)机构设置不合理

“一案双查”不仅要运用稽查手段分析涉税违法事实,查处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还要找到征管漏洞,查处税务机关自身的不作为、缓作为、滥作为等不法行为。在现行的征管稽查模式下,监察人员与稽查人员、征管人员在一个系统或者一个单位,在发现征管人员存在上述不法或不规范行为时,碍于情面,导致 “一案双查”很难落到实处。

(四)部门合作有待加强

由于缺乏强制性的规定,对于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行为的线索,稽查部门有时并不会主动在卷宗中有所提及,或向监察部门反映、提交或移交相关线索。尽管,总局《税

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也作了明确的要求:稽查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施一案双查转交单》,连同稽查报告等有关材料,经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转交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监察部门应当通过案件稽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案头分析,认为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可能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对稽查部门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但是,在税收实践中,在线索提供和信息支持上依然存在其他部门对监察部门消极应对等问题,大大降低了监察部门在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时的效率和质量。

(五)监察部门人力资源不足

在“一案双查”工作的过程中,监察人员除了熟悉纪检监察各种规章制度外,还需对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工作,行业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税源检查、发票专项整治等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同时监察部门还要完成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等日常工作,工作量较大,加之查处案件有时涉及到征、管、查等税收执法方面的业务,又涉及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因此,需要复合型人才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而目前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大多都缺乏复合型人才,严重制约了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有效推动“一案双查”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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