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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招退工操作指南(已办过初始信息)
外来人员就业登记备案系统操作说明
目录
第一节 登录
第二节 招工登记
第四节 招退工结果查询
第一节 登录
单位通过访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子网“外来人员就业管理网”(网址/retype/zoom/b513192ebd64783e09122bbd?pn=1&x=0&y=43&raww=927&rawh=521&o=png_6_0_0_176_725_622_350_893.25_1263.375&type=pic&aimh=269.7734627831715&md5sum=05d31c9d6cd4a7a0f89f34d1fcb6aed2&sign=db1593c760&zoom=&png=0-31174&jpg=0-0" target="_blank">
单位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外来人员就业登记备案系统。在用户名栏中输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在密码栏输入单位网上办事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完成登录。单位首次登陆后需对《<就业登记备案系统(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网上办事承诺书》进行仔细阅读,同意相关条款的,可点击屏幕下方按钮,进入操作页面。
【友情提示】用人单位如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相关部门签订“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承诺书”并取得办事密码的不必重复申请,即可凭此密码在本网站办理外来人员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尚未申请密码的用人单位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等资料,前往本市各区县社保中心或职业介绍所进行申请。
第二节 招工登记
点击“招工登记”菜单进入招工登记操作页面。
一、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
在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栏中分别输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
【友情提示】单位招用的外来人员应当已经在本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部门办理了个人基本信息初始化登记。同时,单位输入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应当与本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系统内记载的信息一致。
单位可以点击“校验”键,查验输入的外来人员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是否已经办理了个人基本信息初始化登记,或者是否与本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系统内记载的信息一致。
如果输入的外来人员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与外来人员就业管理系统内记载的信息一致,系统则会显示校验通过,可继续录入其他就业登记信息。
如果输入的外来人员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不符合录入条件,系统则会显示提示出错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提示为“该人员身份证与姓名不匹配,请重新输入,或至区县外管部门办理个人基本信息修改。”(如图),表明在单位录入的外来人员身份证号码、姓名与外来人员就业管理系统内记载的信息不一致。
另一种提示为“该人员为上海户籍,不能操作;或未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初始化,请至区县外管部门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初始化。”(如图),表明单位录入的外来人员是上海户籍或者尚未办理过个人基本信息初始化登记。
身份证号码、姓名通过校验后,方能进行以下操作
二、选择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单位根据与外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输入劳动合同相关信息。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有三个选项:初签、续签、未签。
如单位本次招用的外来人员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请选择“初签”;如单位录入的外来人员为劳动合同到期后连续订立的,请选择“续签”。
选择“初签”或者“续签”的,需依次填写本次劳动合同起止日期、就业起始日期、用工形式、职业工种、劳务派遣情况等信息。
如单位本次招用的外来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选择“未签”。选择“未签”的无需填写“本次劳动合同起止日期”。
【友情提示】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
上海招退工社保资料大全
前言:
网上办理招退工和社保新近转入转出等手续只是针对上海本地人员,其中上海本地第一次缴纳社保需要持相关材料至柜台办理.上海本地员工退工后,单位还需要将退工单交至柜台.(柜台网络受理时间:每月5—25日,最好25日之前办理)
对于外来从业人员,招工备案与社保个人账户建立都需要至外管所办理,外来务工人员退工后,单位应到柜台给他办理退工登记与退保手续。(柜台网络受理时间:每月5—26号,最好25号之前办理)
单位办理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用工登记及退工登记须知
(一)用工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前往区县外管部门为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1、用人单位招用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未进行过个人信息采集的,须携带以下材料:
(1)正确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表1)。
(2)正确填写的《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表2)。
(3)贴上照片的《照片扫描专用表》(表6)。
(4)外来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招用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已进行过个人信息采集的,须携带以下材料:
(1)正确填写的《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表2)。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招用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应携带:1.区县外管部门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表2)
2.工商银行缴费卡(IC卡) 前往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退工登记
用人单位与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前往区县外管部门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1)正确填写的《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表3)(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办妥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退工登记手续后,应及时前往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手续: (1)区县外管部门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表3)
(2)工商银行缴费卡(IC卡)
单位办理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用工登记及退工登记须知
(一)用工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前往区县外管部门为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1、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未进行过个人信息采集的,须携带以下材料:
(1)正确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表1)。
(2)正确填写的《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表2)。
(3)贴上照片的《照片扫描专用表》(表6)。
(4)外来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已进行过个人信息采集的,须携带以下材料:
(1)正确填写的《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表2)。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在进行用工登记的过程中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已同时进行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账户建立的操作,不必另携带材料进行办理。
(二)退工登记
用人单位与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前往区县外管部门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1)正确填写的《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表3)(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在进行退工登记的过程中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已同时进行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账户终止缴纳的操作,不必另携带材料进行办理。
单位办理上海本地户籍员工用工登记及退工登记须知
(一)用工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上海本地户籍从业人员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前往区县所属就业促进中心(或称职业介绍所)为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准备材料: <<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招用的上海本地户籍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应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1.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企业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3. 申办者需填写《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申字0-2表)
4.工商银行缴费卡(IC卡)
(一)退工登记
用人单位与上海本地户籍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前往就业促进中心(或称职介所)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1)正确填写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招用的上海市户籍从业人员,在进行退工登记的过程后应及时前往区县所属社保中心进行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账户终止缴纳的操作
携带材料:1.职介所盖章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2.工商银行缴费卡(IC卡)
(二)网络办理
.
城保新进申报操作指南
一.业务说明:
网上的新进申报是指对首次参加工作,原来从未建立过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单位依法为职工个人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操作。其中,对于发放当月工资的职工,单位应在当月及时为职工办理代扣代缴当月的社会
保险费的申报。
二.操作步骤:
1. 录入新进人员的公民身份证上的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
2. 点击相应的选项按钮,选择"新进人员的姓名"或"新进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两者之一录入,然后在对应的录入框中录入该人员公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或其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PID);请注意:字与字之间不要加
入空格或数字、标点符号、特殊符号
3. 点击校验按钮,系统将自动校验您填入的人员身份信息。校验通过后,您可继续录入其它相关信息;若校验不通过,您需核对上述信息并重新录入,或点击页面右下角的"返回"图标,退回到首页中选择其他办事功能;
4. 录入新进人员的联系地址;
5. 录入新进人员的联系地址邮编;请注意:只能录入6位数的数字0~
9
6. 录入新进人员的联系电话;请注意:按区号、主机号、分机号分别
录入数字0~9,无需书写连接符
7. 录入新进人员的户籍地址;
8. 录入新进人员的户籍地址邮编;请注意:只能录入6位数的数字0~
9
9. 选择新进人员的户籍地址所在的区县名称;
10. 录入由您确定的新进人员的序号;请注意:可录入0~9的数字,
最长为10位
11. 录入新进人员开始缴费的实际发生年月,格式为四位的年份加两位
的月份;
12. 录入新进人员的用以确定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单位为元;
13. 录入新进人员的用以确定下一社保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
资,单位为元(限每年1-3月适用);
14. 如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填入"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最多可录入
100个汉字;
15. 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您录入的信息;
16. 待出现提示信息后,点击输入下一条信息按钮,可继续录入第二条信息;或点击输入补缴信息按钮,继续录入该新进人员待新进后的补缴信息
(相关操作详见"城保补缴申报操作指南");
17. 取消按钮清除当前页面的所有录入信息;
18. 点击页面右下角的"返回"图标,可退出页面选择其他办事功能;
19. 如需查询申报结果,可在"社会保险办事网"首页中点击"核定表打印"图标,或直接点击当前页面右下角的"查看结果"图标,进入相关页面查阅最近三个月内的各类申报;审核通过的申报还可打印相应的核定表。
三.录入项解释:
1. 新进人员的身份证号和姓名:指公安部门颁发的公民身份证上的号
码和姓名;
2. 新进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
保职工指定的唯一的社会保险标识码;
3. 联系地址/邮编:指职工个人常住(或通信)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4. 户籍地址/邮编:指职工个人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5. 序号:指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顺序号,不得重号;
6. 实际发生年月:指职工首次建立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个人统筹帐户的缴费起始年月(含补缴年月)。按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参保单位应从发放足月工资的当月起,同时为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对于签订劳动合同在先,迁入本市户籍在后的职工,其实际发生年月按核准入户年月计算;
7. 确定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指职工新进单位后,用以确定其本次
缴费基数的上一年或当年(自然年)的月平均工资;
8. 确定下一社保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指职工新进单位后,用以确定其下一社保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一年或当年(自然年)的月平均工资,1月至3月进行网上新进申报的参保单位必须填写此项目,其他月份无需填写。举例:2005年1月份,参保单位在为职工进行网上新进申报时,该项目填写的数字为3000元,则该职工在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期间
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3000元;
四.办理注意事项:
1. 需录入的信息中,如遇阿拉伯数字或标点符号等信息,请使用西文
半角字符。
2. 网上的新进申报目前暂限于绝大多数的非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申报。即只有通过网上(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下(各区县职介所服务大厅)等申报形式,已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过招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新进
职工,可由单位在网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新进手续。
3. 单位为新进职工(申报对象)办理网上的新进申报时,申报对象必须是首次参加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审核时,将根据单位为其申报的招用工登记备案信息所记载,确定该新进职工的社会保险个人帐户之"参加工作年月"指标项,该职工任何由非本单位申报的招用工登记备案信息,不作为其"参加工作年月"的参考依据,将不予采纳。单位应如实、正确地填
报申报对象的"就业起始日期"和"缴费起始年月"。
4. 单位为申报对象办理网上的新进申报时,申报对象不仅在申报当月须年满16周岁,还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参加工
作必须年满16周岁。
5. 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其相应的缴费义务,网上的新进申报对申报对象的年龄上限做了必要的限制:申报对象男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女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方可在网上进行申报。超出上述年龄段的新进职工,单位可直接到各区县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其相关手续。
6. 单位为申报对象办理网上的新进申报时,申报对象必须符合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参保条件,且具有本市非农(常住或集体户口)户籍。本市农
业户籍(或其它户籍)但符合城保参保条件者,及非本市户籍但持本市有效居住证者,单位可直接到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相关手续。
7. 单位为申报对象办理网上的新进申报时,申报对象用以确定缴费基
数的月平均工资必须符合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
8. 若单位未能在当月及时办理职工的新进缴费手续,则需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补缴申报可在提交新进申报后直接点击相应按钮进入补缴页面操作。目前网上的城保补缴申报业务只限于职工的一般性常规补缴,且补缴时限也限制在最近六个月内,具体规则参阅"城保补缴申报操作指南"的相关章节。其它情况下的补缴申报业务,应由单位在办理网上新进申报的
核定后,再至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柜面直接办理。
用人单位办理本市人员招退工操作手册v1.0
自助经办平台办理
招退工业务
操
作
说
明
(单位)
目录
一、申请证书……………………………………………………………2
二、系统要求……………………………………………………………2{上海招退工查询}.
三、登陆网站……………………………………………………………3
四、单位基本信息………………………………………………………5
五、业务办理……………………………………………………………7
(一)招工登记…………………………………………………………7{上海招退工查询}.
(二)退工登记…………………………………………………………9
(三)结果查询…………………………………………………………11
(四)打印服务…………………………………………………………13
六、寻求帮助……………………………………………………………14 附: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招退工业务联系方式
一、申请证书
单位完成初始登记后,可携带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详见“法人一证通”门户网站/retype/zoom/b64c3a1c50e2524de4187e1c?pn=4&x=0&y=7&raww=919&rawh=435&o=png_6_0_0_174_112_567_269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227.20348204570186&md5sum=10ce3bbf6505ee45def9875bf27c84a4&sign=344f8c7bf0&zoom=&png=138-75225&jpg=0-0" target="_blank">
(二)选择待授权的数字证书,按“管理”按钮。{上海招退工查询}.
(三)系统显示“授权成功”提示框,用户授权完毕。单位经办人员重新插上被授权的数字证书后,再次登录自助经办平台后即可办理招退工业务。
上海招退工社保资料大全
目录
前言: ............................................................................................................................. 2
(一) 单位办理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用工登记及退工登记须知...................................... 2
用工登记................................................................................................................... 2
退工登记................................................................................................................... 3
(二) 单位办理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用工登记及退工登记须知 .................................. 3
用工登记................................................................................................................... 3
退工登记................................................................................................................... 4
(三) 单位办理上海本地户籍员工用工登记及退工登记须知............................................. 4
用工登记................................................................................................................... 4
退工登记................................................................................................................... 5
前言:
网上办理招退工和社保新近转入转出等手续只是针对上海本地人员,其中上海本地第一次缴纳社保需要持相关材料至柜台办理.上海本地员工退工后,单位还需要将退工单交至柜台(柜.台网络受理时间:每月5—25日,最好25日之前办理)
对于外来从业人员,招工备案与社保个人账户建立都需要至外管所办理,外来务工人员退工后,单位应到柜台给他办理退工登记与退保手续。(柜台网络受理时间:每月5—26号,最好25号之前办理)
(一) 单位办理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用工登记及退工登记须知 用工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前往区县外管部门为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1、 用人单位招用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未进行过个人信息采集的,须携带以下材料:
1) 正确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表1)。
2) 正确填写的《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表2)。
3) 贴上照片的《照片扫描专用表》(表6)。
4) 外来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 用人单位招用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已进行过个人信息采集的,须携带以下材料:
1) 正确填写的《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表2)。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招用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应携带:
1) 区县外管部门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表2)
2) 工商银行缴费卡(IC卡) 前往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退工登记
用人单位与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前往区县外管
部门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1) 正确填写的《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表3)(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办妥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退工登记手续后,应及时前往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手续
1)
2) 区县外管部门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表3) 工商银行缴费卡(IC卡)
(二) 单位办理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用工登记及退工登记须知
用工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前往区县外管部门为其
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1. 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未进行过个人信息采集的,须携带以下材
料:
1) 正确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表1)。
2) 正确填写的《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表2)。
3) 贴上照片的《照片扫描专用表》(表6)。
4) 外来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 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已进行过个人信息采集的,须携带以下材
料:
(1) 正确填写的《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表2)。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在进行用工登记的过程中外地劳动力管
理所已同时进行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账户建立的操作,
不必另携带材料进行办理。
退工登记
用人单位与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前往区
县外管部门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1) 正确填写的《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表3)(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在进行退工登记的过程中外地劳动力管
理所已同时进行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账户终止缴纳的操
作,不必另携带材料进行办理。
(三) 单位办理上海本地户籍员工用工登记及退工登记须知
用工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上海本地户籍户从业人员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前往区县所属就业
促进中心(或称职业介绍所)为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准备材料: <<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招用的上海本地户籍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
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应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参保
缴费手续。
1)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 企业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招(录)用备案手
续的无需携带
3) 申办者需填写《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申字0-2表)
工商银行缴费卡(IC卡)
退工登记
用人单位与上海本地户籍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前往就业
促进中心(或称职介所)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1) 正确填写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招用的上海市户籍从业人员,在进行退工登记的过程后应及
时前往区县所属社保中心进行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账户终
止缴纳的操作 携带材料:
1) 职介所盖章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2) 工商银行缴费卡(IC卡)
上海市招退工管理办法{上海招退工查询}.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
沪劳保就发[2001]13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招工和退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上海招退工查询}.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工、退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劳动手册》的发放和管理按照《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的意见》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自主招收劳动者。招工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则,退工应"合法及时,手续完备"。
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劳动力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用人员信息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劳动保障年检手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单位的所有制性质;
(二)工种岗位要求;
(三)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
(四)单位的固定和法定地址、电话、联系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聘广告,须经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审核同意。并于发布信息后的一个月内将招聘情况反馈给所审核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九条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在审核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时,必须验证用人单位的下列材料:
(一)单位行政介绍信、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和单位法人代码证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招聘广告文书。
招聘广告制作和发布还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严禁用人单位私自张贴招聘信息或利用未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审核的招聘简章私自开展各类招聘活动。
第十条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所和新闻媒体发布内容不实或虚假的招聘广告,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相应处罚;对应聘者造成损害的,还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为全工时制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本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一)录用人员的《劳动手册》;
(二)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按劳动者户口地址分区县填写"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一式四联)。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一)填写一式三联退工通知单;
(二)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
(三)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一起交被退人员;
(四)将退工通知单和个人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或退工,其档案管理与转递按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末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招工登记备案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处以l000元以下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负责赂偿。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招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也可委托持有《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代为办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小时工等非全工时制职工的招工和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工、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有关招工和退工手续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非在编劳动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聘外国人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外省市用人单位招聘本市劳动者的,需提供外省市用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招工联系证明。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分理招聘手续。需通过本市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聘广告的,还须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实施。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劳就发[95]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网上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步骤
网上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步
骤
1、登陆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
输入网址,点击“网上办事”,进入“招退工登记备案网”。
2、单位登录
输入用户名(即9位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按“登录”键,点击
“退工登记”,进入操作页面。如:组织机构代码为12345678-9,则输入123456789。
3、确认被退人员的身份
录入被退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按“校验”键,系统自动进行判断。
不符合条件的,系统会提示出错原因。
4、 输入退工信息
身份确认后,即可录入退工信息。共有五项内容需要输入: “就业起始日
期” 、“解除或终止日期”、“退工原因”、“转档形式”、 “退工备案和委托转档职介所”。如果档案委托职介所代保管的,只要选择“保管职介代转”即可。另外,如果被退人员为协保、退休、持有居住证或已办理《劳动手册》的原固定制职工等人员,则转档形式选择“协保、退休等人员无需转档”。 非全日制的选择“非全日制退
工无需转档”。
5、 信息提交或撤消
信息输入完毕后,进行核对,发现错误的,可以及时进行修改或按“取消”
键,撤消该条退工信息。如核对无误,则按“确认”键,信息正式提交,一般2个工作日,便可反馈处理结果。如果是驳回或办理不成功的,可点击“详细信息”查看具体原因。办理成功后,必须将退工单和档案送达委托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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